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
上 訴 人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上
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07,8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8,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