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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拆除違建圍牆以還日照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盧坤金 
被      告  寶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拆除圍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同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