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778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王林金蓮間請求確認受取權不存在等反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