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
上 訴 人 鄭雅玲
李怡霖
李燕妮
林登義
洪英逸
廖全福
歐啟勳
蔡惠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2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