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914號
陳涵沄
陳詮龍
複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聲明為:1.確認反訴原告之房屋,為合法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2.確認反訴原告,擁有前述房屋之
所有權。而依反訴原告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所載(見本院卷二第355、359-363頁),前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400元,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00元(計算式:3400+3400=6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