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914號
上 訴 人 陳錦源
陳思維
陳思遠
陳淑貞
陳錦全
陳淑春
陳錦聖
陳涵沄
吳月英
陳詮龍
顏愛
鄭陳阿麵
陳愛玉
陳愛珠
林銘鑽
林嘉瑜
林嘉薇
林俊佑
陳瑞芳
陳承鴻
陳睿豐
郭懿中
陳月香
陳壹生
陳月娟
陳錦雄
陳吉成
陳吉發
陳美瓊
陳美亨
林金田
林金源
張新德
張雅惠
張志群
張慧萍
劉力誠
張志嘉
張伯銜
陳月雲
陳月梅
陳國森
陳俊元
陳瑞勝
張藝䕒
枋陳貝
陳金發
劉玉英
陳寶葳
陳國華
陳國輝
陳庭興
陳連溪
陳柏明
陳舜政
陳武助
陳雪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萬3510元(計算式:面積192.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
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
反訴聲明:(一)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因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請求權存在。(二)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就
上開土地為地上權登記。係上訴後始提起反訴,因是否准許上訴人於上訴審提起反訴
乃上訴審職權,應由上訴審另為裁定,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