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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4號
原      告  謝塗明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被      告  吳富桂即吳枝深之繼承人

            吳淑如即吳枝深之繼承人

            吳婉禎即吳枝深之繼承人

            吳幸香即吳枝深之繼承人

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維翔即吳枝深之繼承人



被      告  源合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涵羚 
訴訟代理人  藍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之建物,原告是否為所有權人、有無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及其之請求權基礎等均有疑義,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求慎重,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