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964號
原 告 陳文寬
原告與
被告發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太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即張沐芝等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2,50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被告發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太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即張沐芝等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陳報法定
代理人住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