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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05號
原      告  鑫泰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馥鈺 


被      告  極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喜鳳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卷第4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在卷在卷可憑。是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