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005號
原 告 鑫泰成有限公司
被 告 極昀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卷第43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在卷在卷可憑。是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