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璟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彥合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4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萬56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