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丹榕
即 原 告 捷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47元【命上訴人
按月給付被上訴人33,1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