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2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亮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嘉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275號給付委任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000元(510,000+27,000=537,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