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330號
原 告 康力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鎂鎮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法一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
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
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