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405號
反訴 原告 柯敏彥 住○○市○○區○○街00巷00號
柯敏毓
柯敏吉
柯敏達
反訴 原告 李敏益
訴訟代理人 李珠如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伶彥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
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
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反訴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上之越界部分即被告房屋第3樓地板上約1.2公尺以上至屋突層的女兒牆約7.7公分,全部拆除,將佔用土地上空部分返還反訴原告;聲明第2項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1282元及自起訴日之後每月應付355元;聲明第3項係請求反訴被告每年應派建築專業人員檢查反訴原告建物因承重反訴被告牆體重量造成建物承重負擔所造成之結構損害。
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以返還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而系爭土地113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萬1016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列印1紙在卷
可稽,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寬度為7.7公分,又反訴被告房屋第三層左側牆面長度為17公尺,有反訴被告房屋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查詢資料附卷供參,是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之價值應為26萬313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201,016元×(0.077公尺×17公尺)=263,1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聲明第2項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應併算其價額;至聲明第3項部分,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萬4412元【計算式:263,130元+21,282元+1,650,000元=1,934,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