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75號
原      告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原      告  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友平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王柏貴  
            蘇蕙瓊  
            林敬芬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被      告  何美惠  
            柯羽姮  
追加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温沛晴  
追加  被告  保證責任臺中市其峰農產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美釗  
追加  被告  柯佳伶  
            蕭奕萱  
            蕭仁偉  
            張國賓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楊奉忠即承發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