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4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沅祐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萬0,258元,及
反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132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80號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均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萬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258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11萬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反訴之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