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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6號
原      告  王志生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王志玉 

            王小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黃家和律師(112年5月31日解除委任)
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11年度訴字第304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4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台中112年度上移調字第449號調解筆錄可參(本院卷第339頁),且原告撤回起訴(見本院卷第335頁民事撤回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