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546號
原 告 王志生
被 告 王志玉
王小蓉
共 同
黃家和律師(112年5月31日解除委任)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11年度訴字第3047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4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台中112年度上移調字第449號調解筆錄
可參(本院卷第339頁),且原告撤回起訴(見本院卷第335頁民事撤回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