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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和解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82號
原      告  振宏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水福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楊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並應補正下開理由欄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1,000元及利息,然依原告起訴狀系爭和解書記載,兩造協議被告應給付原告704萬元,給付方式為首期200萬元以兆豐國際商銀支票支付外,其餘款項自民國107年4月起至119年3月止,以每月一期,每期35,000元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尚餘4,331,000元未付,故於原告起訴時,尚有未到期之部分,何以得於本件為一次請求?如欲以將來給付之訴方式請求,亦請具體敘明有何預為請求之必要之情事。
三、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本院尚有上開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