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591號
原 告 沈琬華
被 告 黃稚羚
主 文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本件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達於
被告之送達證書有缺漏,致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