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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達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雲  


被  上訴
即  被  告  莊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29日送達上訴人所陳明送達代收人受僱人上訴人今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