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38號
原 告 蔡佩姍
洪健茗律師
被 告 呂錫珠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被 告 尚妙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15,被告甲○○負擔百分之15,被告乙○○負擔百分之10,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原以丙○○、甲○○、乙○○及丁○○為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丁○○及被告丙○○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丁○○及被告曼綾(即甲○○)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丁○○及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日以民事撤回部分起訴狀向本院撤回對丁○○之起訴(見卷第57頁),並變更聲明為如後述原告
訴之聲明。核原告撤回丁○○部分之訴訟,係於本案言詞辯論前,依前開說明,無需徵得丁○○之同意,即生訴之撤回之效力。且
上開訴之聲明之變更,與原起訴事實均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丁○○於108年11月15日結婚,111年9月2日
離婚,並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嗣原告於111年6月間使用電腦時發現,被告3人明知丁○○為有配偶之人,仍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有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各次不正當男女交往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甚鉅,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之規定,分別請求丙○○、甲○○、乙○○賠償80萬元、80萬元、2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丙○○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甲○○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乙○○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分別以下詞置辯:
㈠丙○○部分:伊與丁○○係於109年3月31日因線上遊戲結識,因丁○○隱瞞其婚姻狀況,伊與丁○○交往時並不知悉其為有配偶之人。伊係於111年5月22日發現懷孕,經與丁○○討論後,於翌日進行人工流產手術,
嗣後,丁○○於111年6月19日向伊提出分手,並坦承婚姻狀況,伊始得知原告與丁○○之
婚姻關係,故伊與丁○○交往時,對丁○○之婚姻狀況並不知情,自無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又原告並未舉證表明伊與丁○○發生附表一編號1所示性行為之時點,且縱認附表一所示伊與丁○○之對話內容較為曖昧,亦為伊於不知悉丁○○有婚姻關係下所為之行為,不足認定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等語。
㈡甲○○部分:伊與丁○○係於109年間於網路上相識,丁○○於111年1月間向伊謊稱其剛離婚、失戀,雙方進而發展成網戀關係,
惟伊並不知悉丁○○為有配偶之人,且其與丁○○僅止於網路上虛擬戀愛對象,並未與丁○○發生性行為。又伊與丁○○間僅有附表二所示之親密對話,且當時伊主觀上並不知悉丁○○係有配偶之人,是伊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等語。
㈢乙○○部分:伊與丁○○僅是朋友關係,並未發生性行為,且依附表三所示之對話紀錄,伊與丁○○並無任何親密的對話,亦無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之意思等語。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
㈡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無論夫妻間之情感是否和諧,在未結束婚姻關係之前,任一方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並不因此而有差別。是一方配偶之不誠實行為,如有違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此項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自屬依法應受保護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宣告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及相姦罪等規定
違憲,然僅係認為以刑罰手段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等目的之手段
適合性較低,得以實現之公益不大,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違
比例原則之故,並非認定上述價值已不受
法律之保障。因此,
倘若配偶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亦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㈢丙○○之部分
⒈丙○○至遲於111年5月22日知悉丁○○為有配偶之人:
⑴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
他造於
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
自認者,
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項訂有明文。
⑵
經查,丙○○於審判中具狀表示「與丁○○係於109年3月31日因線上遊戲結識,當時在聊天時,丁○○透露身邊並無對象,因其剛剛結束一段感情
云云,之後兩人開始偶爾聯繫,但因被告(丙○○)居住在台北,故與丁○○尚無太大交集,故實在不知悉丁○○實際家庭情況,其後被告在不知悉丁○○之婚姻情況下,開始答應丁○○邀約出遊,進一步交往,從而才會有原告起訴狀截取之對話
等情。但在111年5月22日,被告卻意外發現已懷孕了,在想與丁○○商量未來時,此時丁○○竟要求被告要拿掉孩子,並坦承其實為已婚人士」,有丙○○112年1月4日
陳報狀(見卷第210-211頁)
可參,是丙○○對於111年5月22日知悉丁○○為已婚身分一情已自認,雖丙○○事後辯稱因摔車撞到頭部,記憶力低下,請求撤銷上開自認,且傳喚證人丁○○到庭作證,以證人丁○○之證述:我沒有在111年5月22日告知我已經有配偶了,算是我故意瞞著丙○○等語(本院卷第327-328頁)為證據,然丁○○與丙○○間具有親密關係,現亦為情侶關係並已同居,此有原告提出之112年9月2日前往丁○○住處接未成年子女時,現場有丙○○出現之照片在卷
可佐(本院卷第387頁),是證人丁○○實有維護丙○○之風險,尚難據以此認自認有與事實不符之情況,且丙○○亦無其他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之情況,丙○○之上開陳述發生自認之效力,可認丙○○最晚於111年5月22日知悉丁○○為有配偶之人。
⒉丙○○於111年5月22日後,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①原告主張丙○○與丁○○間於111年5月22日後有逾越普通友人交往之分際之部分,
業據其提出丙○○與丁○○間使用「LINE」之對話翻拍照片為證。
觀諸其等對話內容(內容及出處詳如附表四)互相傾吐愛意,且其字裡行間充滿恩愛之語句,顯示
渠等之往來互動,顯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之社交關係。再參丙○○與丁○○曾傳送私密影片及親密對話(內容見附表四編號12-33、88-121),綜合上述對話內容、影片,本院認原告主張丙○○曾與丁○○發生性行為應屬可採。
②是原告主張丙○○與丁○○於111年5月22日前有逾越普通友人交往之分際之部分,因未能證明當時丙○○已知悉丁○○為有配偶之人,此部分之主張應屬無據。
㈣甲○○部分
⒈甲○○至遲於111年5月30日知悉丁○○為有配偶之人:
觀諸甲○○與丁○○之111年5月30日之通訊軟體對話「【丁
○○】:我們討論完是要報阿。【甲○○】:恩亨,好喔,
你孩子有報嗎,有報的話,那個網址填一填,你老婆會有多
一份收入」(本院卷第171頁),顯見甲○○最晚於111年5月3
0日知悉丁○○為有配有之人,甲○○雖以證人丁○○之證
言
佐證,
抗辯其不知丁○○為有配偶之人,然證人丁○○之
證述:「(甲○○代理人問:甲○○提及你老婆會有多一筆收
入,這個對話內容是再討論什麼?其中老婆是指何人?為何
被告甲○○會跟你提到老婆)我不記得是在討論什麼,因
為她(甲○○)常常會幻想我是有家庭的,所以才會有這對話
,我記得我沒有跟甲○○提過。等語(本院卷第331至332頁),是證人丁○○之上開
證言已避重就輕之情況,是否可採,已非無疑,且證人丁○○與原告於111年9月2日離婚,雙方亦因官司交惡,
益徵難以證人丁○○之證言,遽以有利於甲○○之認定,是應認甲○○最晚於111年5月30日知悉丁○○為有配偶之人
⒉甲○○於111年5月30日後,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①原告主張甲○○與丁○○間於111年5月30日後有逾越普通友人交往之分際之部分,業據其提出甲○○與丁○○間使用「LINE」之對話翻拍照片為證。觀諸其等對話內容(內容及出處詳如附表五)互相傾吐愛意,且其字裡行間充滿恩愛之語句,顯示
渠等之往來互動,顯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之社交關係。再參甲○○與丁○○之對話內容(內容見附表五編號8、19-54、71)親密,且對話內容提到性行為時之情況(見附表五編號19-29),本院認原告主張甲○○曾與丁○○發生性行為應屬可採。
②至原告主張甲○○與丁○○於111年5月30日前有逾越普通友人交往之分際之部分,因未能證明當時甲○○已知悉丁○○為有配偶之人,此部分之主張應屬無據。
㈤乙○○部分
⑴乙○○於審判中自陳:我從丁○○15、16歲時候就認識他了,對於知悉丁○○婚姻狀況不否認,但我們很好,我們平常聊天就是這樣,我們間的對話沒有特別的意思,我爸媽也知道丁○○等語(見本院卷第405至406頁),是乙○○對於自始知悉丁○○為有配偶之人一情,已
堪認定。
⑵原告主張乙○○與丁○○間於丁○○有婚姻關係後有逾越普通友人交往之分際之部分,業據其提出乙○○與丁○○間使用「LINE」之對話翻拍照片為證。觀諸其等對話內容(內容及出處詳如附表六)親密,顯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之社交關係。再參乙○○與丁○○之對話內容(內容見附表六編號),從附表六編號5、6之表示,可推知雙方對於之前有確實有發生性行為,丁○○方有遭乙○○以今日身體不適拒絕後,反問「昨天一直說教(叫)我去找你,現在一講到愛愛就這樣說……」之反應,本院認原告主張乙○○與丁○○發生性行為應屬可採。
㈥損害賠償金額部分
⑴原告與丁○○婚姻關係仍存續狀態下,不論二人感情濃淡,丙○○、甲○○、乙○○仍不得與丁○○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程度。本件丙○○、甲○○、乙○○與丁○○顯已逾越普通朋友之正常社交往來,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對原告而言顯然難以忍受,足以破壞原告與丁○○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而情節重大至明。根據上述說明,丙○○、乙○○、甲○○對原告應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丙○○、甲○○、乙○○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⑵慰藉金之賠償須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
兩造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兩造110、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佐,為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復參以原告與丁○○結婚2年餘並育有1名年幼子女、前述侵害之情節(包含次數、頻率、內容),及丙○○、甲○○、乙○○未向原告道歉等情,認原告請求
精神慰撫金之金額尚屬過高,對丙○○之部分應核減為30萬元、對甲○○之部分應核減為30萬、乙○○之部分應核減為15萬元,始為允當。原告在此範圍之請求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許。
⑶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自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雙方日期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91-292頁),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丙○○自111年12月12日起、請求甲○○自111年12月1日起、請求乙○○自111年11月30日起,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
㈠原告依據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30萬元,及自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甲○○給付30萬元,及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15萬元,及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假執行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金額均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供擔保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無庸另為准駁之裁判。至於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附表一:被告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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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親密對話。(包含傳送自慰影片)。 |
| | 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之往來。(包含二人多次單獨出遊、約會)。 |
附表二:被告甲○○
附表三:被告乙○○
附表四:被告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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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覺得可以再走一下… (笑 為什麼 人家只是想聽你形容 (表情符號)不是懷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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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情符號)還是你要我形容弟弟給我帶來的一些感覺之類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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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奇所以去認真的觸摸 一邊撫摸一邊握緊 然後會有點小壞心 握緊、鬆開再握緊 然後手就握著 然後覺得時機正好就會開始 舔舔 舔舔也是從 不太知道對不對(的自我懷 疑) 到對公公的肉棒真的很迷戀 我會很認真的去讓它整個被 好好的包覆 含住然後來回 從不知道如何含住 到現在的喜歡跟迷戀 然後從第一次知道可以嘗嘗 你的味道之後 就覺得吃你給的 其實很開心這樣 雖然你總問我要不要吐出來 但我其實是喜歡 吸住吸完之後 再好好的含住○○○○○ ○○○○○○○○ ○○○○○○○ ○○○○弄○○ 0○○○號)會很認真的吸吮 你的乳頭 溫柔的觸摸著 深情的吻著、吸著,舔舔 其實很喜歡摸摸你的臉 因為真的覺得很喜歡而且很 帥 (表情符號)看一整天也想好 好看下去不要睡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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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我是那種外表沒有感覺 心裡萬馬奔騰的感覺 我其實覺得你越粗魯我好像 越喜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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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次你說先不要有 要看情況 我有說過 我是擔心懷孕 後來我不是有說過? 你第一次的時候是先進去一 點點 你不是偷偷來 後來還問我知不知道 這好像是我下意識打你的原 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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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從很痛,到覺得,我再也捨不得它出來 剛開始很不習慣,會緊張就 會很痛 後面是很喜歡進來的感覺 會很貪心的想要佔有它 享受它在裡面來回的感覺 不分是用什麽姿勢進來的 只要越粗魯我就越喜欺 (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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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且我可以接受車震(笑) (表情符號)好突如其來的發 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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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情符號)每次弟弟進來妹妹的時候 我會去很認真的享受那個吸 住它的感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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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情符號)雖然呆呆的 不知道有沒有碰到低... 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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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很抱歉坐車高速公路鏡頭晃 我很珍惜 無論我能不能懷孕 我都是擔心後面的事 而不是懷孕這件事 畢竟超音波照片 看到當下是真的很感動 更能明白公公對我無微不至 的關照 真的真的很疼愛我 連找工作也希望我不會太辛 苦 我不太會表達 但我就是喜歡我們這兩個字 在一起的幸福感 我跟公公在一起的幸福感 | | |
| | (表情符號)沒啦我怎麼可能 (表情符號)壓根沒在想這個 (表情符號)我本來就一直都是你的後盾 (表情符號)對不起我還是很正經的 (表情符號)因為相信 (表情符號)因為愛你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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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我會很樂意去幫忙 喜歡看到你成功跟開心 在困難我也會一直在 不會倒下 (表情符號)欸嘿嘿嘿 沒呀壓根沒想跑本來就是佔 據整個心房 然後就在裡面開開心心的待 著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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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情符號)能夠一直愛著你 是平常的相處和一起生活, 一起度過的快樂 都讓我感覺很喜歡,很幸福 無論這條路難走還是好走 我都會選擇跟你一起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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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情符號)不會 (表情符號)也希望沒有打擾 談話 通常比較生氣的時候好像是 做愛聽到電話聲然後還去接 電話的時候 補充說明(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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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厚(笑 我也是在忍著不叫 你真是www 像我在電影院其實也是忍著 沒叫 但你可以這麼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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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然就是 我要就套套 不然以後 你來台中住 我們會更多愛愛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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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情符號)但我只愛我的公公 我只對你一個人心動呀 我不是都一直黏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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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實 我們不做愛 也沒關係 我最近 有些 冷靜 就是 即使我們慢慢的過 生活也行 一起看電視 一起看卡通 之類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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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用分在那裡,在我們家的那個地方都可以 不用只是想 可以直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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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情符號)我剛剛想 如果你不進來 那我只好在你停下腳步的時 候 各種舔舔,緊緊含著 (表情符號)公公不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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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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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嗯哼 好喔 你孩子有報嗎? 有報的話,那個網址填一填 你老婆會有多一筆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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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被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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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愛睏,睡了午覺,到現在才醒 睡過頭,剛趕過來醫院補打 關節的葡萄糖增生針 你不是還要自主管理,所以 要乖乖待在家喔 我如果在確診,大妹會不准 我回媽媽家,也不管我死活 | | |
| | | 嗯嗯 好吧 昨天一直說教我去找 你 現在一講到愛愛就這 樣說…… 好吧 | |
| | 是我回家都會被問跑去哪 連我說之後要看電影,也叫 我三天不能回家,得快篩過 呈陰性才能進家門 我是叫你來陪我睡覺,不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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