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655號
原 告 BG Asia Company Limited (BG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思樂 (Mr. KI, Sze Lok)
被 告 萬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石立傑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邱芳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30,403元,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等
連帶給付美金97,500元,換算新臺幣為305萬7,600元【計算式:美金97,500元×31.36(即民國111年9月14日
訴訟繫屬之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7,600】,是
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5萬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29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403元,尚欠新臺幣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