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701號
原 告 智匯家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吳膺光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指定之共同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