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791號
上 訴 人 張少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淳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4,0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