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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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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0號
原      告  凌科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甲堂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實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