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840號
原 告 凌科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
被告之真實姓名及真正
住所或
居所,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