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855號
原 告 天彭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銓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判決書第2頁第14行、第2頁第22行、第3頁第9行、第7頁第8行關於「品號:00-0000 OEM#00000-00,品名:大鍊蓋」之記載應更正為「品號:00-0000 OEM#00000-00,品名:大鍊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
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