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875號
原 告 張欽昌
張林素鑾
張晏菁
張書華
被 告 永協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依
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