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919號
原 告
原 告
共 同
洪翰中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說明民國113年11月26日民事準備(四)狀原證16所示各工程項目分別係屬
兩造承攬契約書之何工程項目(請就契約所附施工圖面指出工程項目之位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