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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9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巨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南俠  
原      告
反訴被告  巨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洪翰中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礦元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說明民國113年11月26日民事準備(四)狀原證16所示各工程項目分別係屬兩造承攬契約書之何工程項目(請就契約所附施工圖面指出工程項目之位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