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930號
上 訴 人 羅光隆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羅光振、黃俊隆即黃俊隆地政士事務所、九江測量有限公司、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因111年度訴字第2930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