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956號
原 告 甲○○
原告兼上一人
丙○○
被 告 臺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fan Thommen(斯特凡‧湯門)
被 告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yuki Tanaka (田中美由紀)
被 告 張鈺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75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足認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