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963號
原 告 謝寶稜
被 告 孫長德
兼
被 告 陳逸峻
陳雅惠
陳雅婷
陳雅芬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琍
被 告 紀郭素昭
紀嘉華
紀佩宜
紀甄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楊林春
楊添信
楊思語(原名:楊碧蘭)
楊雅惠
楊雅合
楊雅淑
林楊秀花
楊秀春
張玉鳳
楊宗嘉
楊宥潾(原名:楊寬霖)
楊心柔(原名:楊心騏)
楊圡城
楊嘉鴻
楊嘉璘
楊純惠
楊曉樺
楊小瑩
孫鳳蘭
孫美娜
孫美娟
陳增男
陳永鏡
陳耿權
紀慧聰
紀秋火
楊張實
楊德明
楊德騰
楊碧珠
楊栢珍
楊翁玉霞
楊丁郎
楊丁凌
楊美雪
楊麗雲
楊富宸
楊育驊
楊淑玲
楊淑雅
江秋英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之儀
被 告 楊子弘
楊蕙華
楊享裕
楊朝富
楊雀琴
林庭萱
楊哲銘
楊昀滕
楊沁璇
黃鳳珠
紀虹如
紀虹君
劉武宏
劉武良
劉淑珠
廖桂清
廖樟灯
王秀珍
王秀麗
王采娟
王聿菲
王秀菊
廖錦桃
廖春珠
廖秀璧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