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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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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1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吳佩璇
被      告  愛國際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浚瑋(原名林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5萬6,887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萬6,8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愛彼國際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彼公司)、林浚瑋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萬6,8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該附表違約金起算日均自民國111年9月9日起算)。」於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附表編號1、2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均為「111年9月10日」,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原告於同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增加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76頁),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為假執行之裁判,並未變更訴訟標的,而屬補充法律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愛彼公司於110年11月9日邀同林浚瑋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先後向原告借款95萬元及5萬元,借款期間皆自110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1月9日,約定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2.67%,若未依約償付本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愛彼公司自111年8月9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75萬6,8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林浚瑋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本院卷17至43頁),核與原告主張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上開主張係屬真實,應足採憑。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第1426號判決先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愛彼公司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後,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林浚瑋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為衡平被告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附表:
編號
尚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
週年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71萬9,046元
自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67%計算。
2.67%
自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3萬7,841元
自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67%計算。
2.67%
自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尚欠借款本金:75萬6,8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