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029號
上 訴 人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3029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陳報(見本院卷第227頁)核定為新臺幣1,91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