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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
原 告 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明志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建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川焱
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辯論
終結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
言詞
辯論終結
,定期
宣判
,
惟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