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2、33號
原   告 金喜美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鹿港鎮埔崙里民權路115號
法定代理人 陳錕一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原      告  何俊德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何進佳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何瑞男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陳柳枝  住臺中市沙鹿區自強路601巷11號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陳振鐸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2、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理  由
一、分別提起之訴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2、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同一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同一、基礎事實均屬同一,且具有攻擊防禦方法上之共通性,應屬訴訟標的相牽連之案件,上開規定,命為合併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