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1、32、33號
原 告 金喜美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鹿港鎮埔崙里民權路115號
原 告 何俊德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何進佳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何瑞男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陳柳枝 住臺中市沙鹿區自強路60
1巷11號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陳振鐸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主 文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2、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行
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理 由
一、
按分別提起之訴宗訴訟,其
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2、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同一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同一、基礎事實均屬同一,且具有攻擊
防禦方法上之共通性,應屬訴訟標的相牽連之案件,
爰依
上開規定,命為合併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