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活力安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