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278號
上 訴 人 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廖威智、林永基、廖小菁及原審
被告展碩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8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