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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97號
原      告  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峻誠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被      告  吳錦洲 

            林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張焜傑律師
            謝逸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1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9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基於與本件第一項、第二項訴之聲明同一法律關係原因事實,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10月19日起至111年4月18日止期間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00號判決,被告提起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字第515號審理中,本件請求之期間固在前開案件之後,惟法律關係相同,為避免裁判矛盾,本件自有停止訟訴程序之必要。另被告亦就原告與陳劉敏間,就系爭不動產(詳卷)於109年8月6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109年10月1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主張無效而提起塗銷所有權登記之訴,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493號審理中,前開買賣法律關係是否無效,自為原告本件請求之先決問題至明。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1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9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