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3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寶珠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
上訴人)連寶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婉婷、張湘怡、謝宗佑及張海燕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3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9,074元(計算式:2,524,574元+64,500元=2,589,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