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臺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34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