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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43號
原      告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 
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被      告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112年6月26日具狀陳明兩造已逐步達成和解共識,聲請再訂庭期以利兩造進行和解,裁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