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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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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5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15號
原      告  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瑋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零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區經理,負責管理營運房屋出租、帶客看屋等事務,並負責向房客收取及保管租金,然其卻基於不法之所有意圖,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起至110年1月14日間,陸續向如附表所示房屋之房客,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租金後,卻未依規定於收取租金當日結帳後,將現金繳交予原告公司,而易持有為所有,將上開租金予以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下同)994,091元。經被告自首後,鈞院判決被告涉犯業務侵占罪,處以有期徒刑十個月在案。被告基於侵占之故意,侵吞原屬原告之財產,已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並使原告受有損害。退步言之,被告侵吞上開款項,並無法律上原因,是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之規定,擇一請求被告返還。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4,091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擔任其公司區經理,負責向房客收取及保管租金,於109年11月27日起至110年1月14日間,接續侵占租金達994,091元如附表所示,經被告自首,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385號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2524號審理,被告於警詢、審理期間均對上開業務侵占犯行坦承不諱,經判決認被告犯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刑事庭110年度易字第2524號卷宗核閱無誤,信為真。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經合法通知,於本案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揆諸上開規定,已發生視為自認之法律效果,是被告對原告應成立侵權行為堪以認定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因前述業務侵占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994,091元,並致原告受有損害,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應負返還 該利益予原告之責任。則原告依民法第179第前段、第18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994,091元及利息,自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179條前段、第182條第2 項前段,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994,091元,及自收受最後一筆租金款項之翌日起即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部分,因與民法第179條部分係屬選擇訴之合併,本院既就民法第179條規定准許原告請求,自不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部分,再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宣告之;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編號
收取租金之房屋
侵占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數額(新臺幣)
1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602號房
30,630元
2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802號房
13,296元
3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7號社區212號房
37,630元
4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櫻社區415號房
43,467元
5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莫内午後社區410號房
29,755元
6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櫻社區402號房
41,400元
7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真梧社區2D號房
115,000元
8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雨果社區409號房
47,000元
9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雨果社區406號房
11,000元
10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0號日光郡社區508號房
9,065元
11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0號日光郡社區711號房
43,300元
12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0號日光郡社區308號房
41,985元
13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303號房
35,000元
14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305號房
20,300元
15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809號房
43,000元
16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606號房
44,000元
17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307號房
35,000元
18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702號房
29,300元
19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真梧社區2C號房
68,900元
20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真梧社區4B號房
67,000元
21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夏朵社區411號房
34,264元
22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莫内午後社區214號房
17,101元
23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莫内午後社區415號房
33,000元
24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莫内午後社區508號房
5,100元
25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櫻社區602號房
39,575元
26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櫻社區610號房
50,856元
27
臺中市○○區○○路00○0號夏帕社區308號房
8,167元
總計

994,091元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