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夕夕多環保有限公司
居臺中市○○區○○○○○街00號(應受送達地址)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蘇駿騰、邱淑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