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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夕夕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文 
                      居臺中市○○區○○○○○街00號(應受送達地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駿騰、邱淑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