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澤森建築家空間工作室即馮澤森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玖仟柒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