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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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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賈惠珍
訴訟
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昭伊律師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緯家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維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陞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解除契約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