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 告 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駿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庭葦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193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憑。
三、
詎原告逾期
迄今
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繳費狀况查詢清單各在卷
可稽,是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