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33號
反訴被 告 范書豪
複 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經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反訴原告
等情,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反訴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
可參,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蔡孟君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