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涵舍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偉鈞
被 告 洪偉鈞
洪安渝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
主文欄中關於「
訴訟費用新臺幣8250元」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9250元」。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中
債權本金新臺幣4萬0826元之
違約金計算
期間及利率欄關於「自11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11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