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926號
原 告 黃瑞甫
被 告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
兩造間自民國105年5月31日起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起訴,
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
被告應向經濟部商業司將原告董事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與聲明第1項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
爰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111年4月25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