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1號
被 告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二、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商品經銷合約書約定給付經銷保證金,則經銷合約書之契約定性、經銷保證金之給付目的及兩造間是否約定原告每年應交付18萬張雷射標予被告等事項,仍有調查必要,兩造應於內112年7月19日前具狀表示意見,又被告於112年6月5日民事陳述意見狀所附附件5文書證據影印品質不佳,無法辨識內容,被告如仍欲提出該證據,應一併於上開期日內補正完整清晰之證物到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